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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社會實踐領域課程實施要點

110年6月29日 本校第204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

111年1月04日 本校第206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

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負責與合作態度,並將專業知能融入生活實踐,進而學習社會參與,特於共同必修科目規劃「社會實踐」領域,並訂定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第二條 本領域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,每學期將課程資料匯送共同教育委員會。

第三條 本領域課程應以公民責任與公眾服務為基礎,且以兼具學理與應用為要件,由指導老師設計或由學生與指導老師共同設計實踐主題,依本校程序辦理開課事宜。學生自組團隊所構想之實踐主題,開課前須經指導老師同意。

第四條 本領域課程應以一學期修畢為原則。課程應包含知能研習、實作參與、反思回饋三部分,其中實作參與至少須36小時。知能研習與反思回饋得由開課單位採聯合方式辦理。

第五條 本領域課程之指導老師,負責研訂實踐主題、帶領學生、成績評给等事宜。另得設置引導員協助課程實施。

第六條 本領域課程應保留實踐成果與反思回饋紀錄,俾利經驗分享與課程宣導。

第七條 本領域課程之實作參與,得佐以校內或校外單位提供之時數認證。校內社團之時數認證由學生事務處辦理。

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本領域課程,得由開課單位依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輔導。

第九條 本領域之課程設計,須注重學生安全,並為學生辦理必要之保險事宜。

第十條 本領域課程所需耗材,應由實作參與區域之管轄單位提供。

第十一條 開課單位得於每一學年推薦優秀課程,提報敘獎。

第十二條 學生凡修習本校校外實習(含專業成長實習、海外實習)課程通過者,得免修本領域課程。

第十三條 學生參與「社會實踐」課程,應由乙名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,課程時數不計入教師授課鐘點,另核給指導費,指導老師每指導一名學生,每學期指導費500元,於學期結束後由教師所屬單位統一造冊申請核發。

第十四條 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